1.时间2023年8月25,地点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 2.7月3号入职,试用期两个月,9月3号转正,8月25号人事以不合适为由口头通知辞退我,并赔付三天工资,目前还在公司上班,人事要求31号离职。 3.本人诉求赔付1个月工资(人事以我迟到为由辞退,钉钉打卡显示未迟到,因为楼栋大门可以打卡,到工位时会超过9点上班时间,因为打卡范围大,公司其他同事也是一样超过9点到达公司,人事表明会调取监控,钉钉打卡不作数,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有条,累计迟到3天可以开除),我还有仲裁的必要吗
劳动争议福建省-厦门市2023-08-30 17:40:24188*****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