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的劳务派遣员工,派遣的工作岗位是主要工作岗位,在公司里薪资也是算比较高的,不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长期派遣,可否从派遣的岗位不属于派遣范畴否定派遣关系,认定为与用工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谢谢解答。我们只想与用工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准备降薪我们不同意,然后准备拿补偿离开。如果可行,我们涉及到的人员可能最终还得请律师与公司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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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2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客户工作,约定日工资底薪4000元+提成。202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主动跟申请人协商离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共计23253.82元。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公司跟我协商要我主动离职,不然要清算我工作这几年来的过失,说我的过失都够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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