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于5.11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试用期,8.7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3个月试用期5、6月考核均合格。合同上写的:3个月连续考核不合格解除合同,录用告知书:试用期各项考核均合格。我该以哪个为准呢。公司是否属于非法辞退 2.合同签的A公司的,合同上写了工作地址是B公司,工作打卡都在B公司,若仲裁是选择A公司还是B公司。公司发薪日为每月7日,8.7日下达解除通知书至今未发放上月工资,并且未缴纳社保,公司是否违反劳动法 3.公司下达的不符合录用通知书与离职交接未签字。鉴于上述情况我是否可以给公司下达被迫离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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