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跟一个人力资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实际岗位是在一家外企工作,现在这家外企这个职位因为效益原因被缩减了,等于人力资源公司需要提前解除我的劳动合同。目前工作10个月,现在他们主张赔偿一个月,因为合同里写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因重组或重整(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工作职能或岗位),或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而确需裁减人员。考虑到员工的岗位性质,员工承认并同意,因任何原因导致项目被取消或终止,或员工因任何原因被公司客户退回导致其无法继续在项目中服务的,均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是我理解劳动法规定,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是赔偿2N的,请问应该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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