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辞退给与员工的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劳动法的法条为:“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含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这里面的应得工资是否理解为应发工资(税前工资)呢? 计算基数时是否包括发放的13薪或者年终奖以及其他过节费、通讯补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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