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知识产权>咨询详情

【背景】5人成立了一个虚拟团队并合作创作的作品,没有签署过合作协议,3人想参加某比赛展览,2人不想参加。 【自己查到的法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并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问题】 1、请问:“目前收益具体比例分成没有谈妥,存在分成分歧。”———这个理由可以作为有效的“正当理由”来阻止当前成员投递比赛展览吗? 2、如果这3个人自己成立一个新公司,可以把这个作品放在自己新公司的官网上展示、以及用新公司的名义进行二次创作和售卖吗?

知识产权广东省-广州市2023-05-06 00:52:57181*****118

分享

律师回复

  • 王建宇律师
    月帮助644
    广东公忠律师事务所
    第一个问题 ,不得阻止 ,著作权法第14条 明确规定 ,无正当理由 ,不得阻止,第二个问题 ,是可以的 。你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 可以联系我 ,我是在听讼平台为您服务的专业律师,您可以电话或一对一的联系我 ,详细沟通问题、我可以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研判、以谋求最佳合法权益。
    回复于 2023-05-06 09:04:57 咨询他

在线法律咨询

1分钟提问,30秒匹配律师

当前1000 名律师在线
立即提问

知识产权类型活跃律师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