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府征收老百姓土地,以67200一亩征收。政府支付了征收土地钱并签定了安置协议,有两种安置协议,一种是养老保险,一种是经营性用房3分4里一个字标20平米,修好后老百姓出2万元回购。政府和老百姓签的安置协议,政府没有给老百姓写安置交付日期期限,政府延期了十年才修好。自征收签定日期开始没有给老百姓付延期的任何损失。还要求老百姓必须交回购款,才给经营性用房,而且没有20平米一个字标给老百姓,只有大通铺。还说 不交钱后果自负! 请问一下律师政府可以不写交付期限的安置协议吗? 请问没有写交付日期期限,老百姓就没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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