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于 2023 年1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及《安溪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安政综2021155 号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子对安溪林业局安林罚决字120221第 3022 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第一项责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强制执行,由安溪县官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未再规定期内植被但已缴纳罚款,这种情况该怎么?会被法院限高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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