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提供N+1经济补偿金,我提出2N,协商未达成一致,公司今天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给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当天交接工作完成离职,我计划进行法律仲裁,请问我是否需要签字通知书,要求我交接时是否可以直接交接?什么情况下可以交接?需要提前准备哪些材料作为证据,什么条件下可以离职才不影响后面仲裁?
劳动争议北京市2022-12-06 22:32:2718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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