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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方于2019年12月29日来太原远洋万和四季营销中心正式上班,当时面试应聘对接的是远洋后台的主管,跟我们说的是远洋暂时没有这个岗位的编制,只能把我们的编制放到物业上面,但是具体工作内容对接都在营销这块,意思我们是归营销管理的。但是发工资是物业找的第三方公司在发,且这三年来更换过好几个发工资的第三方单位。 2.现在远洋裁员,通知物业裁员,没有书面通知,口头通知让办离职 3.这种情况应该找哪个单位,能不能要求补偿

劳动争议山西省-太原市2022-10-31 15:56:0018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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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徐亚军律师
    月帮助35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你好,可以电话联系我详细给你解答
    回复于 2022-10-31 15:58:17 咨询他
  • 郭小锋律师
    月帮助21
    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
    直接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2-10-31 15:59:23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631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有其他疑问可点击头像电话咨询了解。
    回复于 2022-10-31 18:47:52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373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你好,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最近已接触多起类似案件,有需要可点击我头像对我进行1V1电话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回复于 2022-10-31 19:52:00 咨询他
  • 毛高文律师
    月帮助0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存在下列事由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并解除合同,并且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公司要辞退员工,必须具备上述的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义务或者另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事由,公司辞退你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责任。
    回复于 2022-11-01 15:04:36 咨询他
  • 杨键律师
    月帮助0
    山西本泓律师事务所
    你好 可以委托我方寻求帮助
    回复于 2022-11-02 13:35:4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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