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为: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某担任副总工程师,工资为6000元/月;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50000元;周某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否则要依法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办妥相关手续,周某不得擅自离开公司。2005年6月20日,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5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周某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劳动法律?其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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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们是在公司受伤了,现在在镇上的医院,然后我们想去市里的医院检查,公司不让,说是自己去的话后续的治疗费和赔偿就不管了,就是说我们现在自己先去看,然后后面能不能起诉这些的,因为病情不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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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边在酒吧上班然后被顾客拉扯给我甩飞出去了然后对方没有动手打我只是拉扯我然后我肩膀这偏被顾客拉的途中给我划伤出血了然后这种我报警这些有用吗?可以要求到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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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刚生完小孩两个月,领导要求添加我的工作量,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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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5年7月离职,前公司未发放前7个月的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