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李甲与肖乙签订一套房产买卖合同,应系政府补贴,住房上未能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经双方同意,今后如能办理时,转让人肖乙必须负责配合产权过户手续,过户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肖乙于2016年死亡,其妻于2014年死亡,肖丙系肖乙的儿子,继承了肖乙与妻子的遗产,涉案房产至今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李甲诉至法院, 请求确认李甲与肖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请求判令肖丙协助李甲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里甲与肖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问1.李甲与肖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肖丙是否需要承担该套房产过户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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