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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20年4月入职用人单位处工作,然后在2021年3月份的时候请了病休假(已跟厂领导说了病好了再过去上班,我病还没好至今没有去上班)。在2021年6月份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在仲裁庭上我请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2021年8月18日。而仲裁委2021年9月作出的裁决事实劳动关系是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我不服,起诉至区法院,区法院在2022年7月作出判决也是事实劳动关系是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而我当时在仲裁委和区法院都没有请求过经济补偿金,如果我现在(2022年8月)以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我2020年12月份工资为由再申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可以吗?

劳动争议广东省-茂名市2022-07-18 12:32:0415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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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常进海律师
    月帮助0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你好,按你说的情况,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于 2022-07-18 12:55:39 咨询他
  • 谢福金律师
    月帮助265
    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
    你好,可以的。。。。。。。
    回复于 2022-07-18 15:45:24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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