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未在协议中约定工资福利和工作期限,只约定违约金3000元,我去年7月中旬持《报到证》到该单位报到,两天后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作期限一年,我在试用十天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求我承担3000元的违约责任。请问3000元违约金我该不该支付?我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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