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中,租金部分第二条写着“房屋租金交付方式为押一付一,乙方须提前三十天向甲方缴纳下一季度房租”而在第三条中又写着“租金支付时间:第一次为1月25日,第二次2月10日,第三次3月25日,第四次4月25日,以后依此类推。” 起租日期为1月25日。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在合同执行中突然要求改为往后租金支付时间都是每月10日,否则让乙方搬走,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甲方单方面违约,同时,在有第四条注明每次租金支付时间的情况下,第二条中的“乙方须提前三十天向甲方缴纳下一季度房租”是否无效,以第四条为准,如果有效,在押一付一的情况下,乙方是否可以以押一付一中没有季租证明第二条无效?
合同纠纷北京市2022-03-12 16:51:51132*****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