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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中,租金部分第二条写着“房屋租金交付方式为押一付一,乙方须提前三十天向甲方缴纳下一季度房租”而在第三条中又写着“租金支付时间:第一次为1月25日,第二次2月10日,第三次3月25日,第四次4月25日,以后依此类推。” 起租日期为1月25日。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在合同执行中突然要求改为往后租金支付时间都是每月10日,否则让乙方搬走,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甲方单方面违约,同时,在有第四条注明每次租金支付时间的情况下,第二条中的“乙方须提前三十天向甲方缴纳下一季度房租”是否无效,以第四条为准,如果有效,在押一付一的情况下,乙方是否可以以押一付一中没有季租证明第二条无效?

合同纠纷北京市2022-03-12 16:51:5113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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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于伏海律师
    月帮助32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按照具体的日子来支付就可以了。
    回复于 2022-03-12 16:55:33 咨询他
  • 薛晓波律师
    月帮助118
    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
    您好,合同条款有冲突,应是月租与季租的区别,可以恁每次转账情况证明为月租房,不适用季租条款。以合同内容为准,甲方不得擅自变更交租时间,如果甲方想以此方式结束合同是违约行为。有其他疑问可以点击头像选择一对一咨询。
    回复于 2022-03-12 17:00:27 咨询他
  • 任淑萍律师
    月帮助969
    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
    您好!按照合同约定来,不能私自更改合同约定,可以拒绝。
    回复于 2022-03-12 17:04:10 咨询他
  • 来佳律师
    月帮助0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合同中就关于矛盾的约定,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按有利于合同执行的方式/交易习惯;甲方单独要求改变,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
    回复于 2022-03-12 17:10:59 咨询他
  • 俞国鹏律师
    月帮助0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您好,请问方便发合同看一下吗
    回复于 2022-03-12 17:22:2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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