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在2015年11月1日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以后就被公司安排到某国企外派项目工作,派遣合同一年一签,此国企对于派遣劳务的用工年龄上限是45岁(有相关文件),超过45岁的人员就会跟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一共是三方签一份解除合同的协议,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给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我本人在2020年就达到了45岁,但是因为项目确实需要我,所以给总公司人力资源打了报告,破例续签了一年。今年合同到期,项目还准备留用我,准备再次破例续签合同,但是我因为个人原因决定不续签合同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用工单位给予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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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一下,有这样一件事儿 ➤某人a是b公司的员工,B公司属于国资全资子公司,并且与b公司有签订相关杜绝收受贿赂方面协议 ➤因d公司是A某前任公司,固A某介绍C某与D公司发生借贷关系,有签订协议。落款是c和d签字 ➤且D公司是B公司二级代理商 ➤后C某人给A某人部分好处费 请问以上是否构成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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