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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用人单位,与员工没有签合同,员工欠我2千元,请假一个月回学校读书考试,计算工资时我将2千元扣除,员工不同意扣除2千元,将我诉至劳动仲裁,要求全额工资5000元并支付解雇费用4千元。劳动仲裁作了调解,称2千元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不能扣除,调解后支付给员工5000元,没有支持解雇费用4千元。付款后员工在劳动局给我写了收据:(收到***支付劳动争议赔偿款人民币5千元整。今后双方就此次劳动关系有关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双方无涉。 签字按指纹),并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基本工资2千元,保险、福利及劳保2千元,合计4千元,合同上的日期是写开始入职的时间)。后来我经过法院把员工欠我的2千元追还。

劳动争议浙江省-台州市2021-11-23 20:33:55139*****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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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杨梦颖律师
    月帮助0
    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
    你好,你具体想问什么问题呢?
    回复于 2021-11-23 20:36:10 咨询他
  • 徐大森律师
    月帮助0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您好,您想具体咨询什么法律问题呢
    回复于 2021-11-23 20:36:58 咨询他
  • 王树伟律师
    月帮助0
    湖北武银律师事务所
    具体你需要咨询什么问题
    回复于 2021-11-23 20:37:12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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