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_:上海市甲一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69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正,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电请人(仲裁申请人):张三,男,40岁,住上海市浦东区56号。 申请人上海市甲一公司(以下简称甲一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正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甲一公司申请称:2000年5月9日,我公司与张正签订《租房、租赁合同》。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需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甲乙任何一方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或通过法律解决”。我公司认为根据这一约定,双方之间
热门法律知识
最新咨询
-
你好,同一家公司,2020-2021期间工作是电气技术员,2022-2024是预防性维护技术员,2025年6月转岗数据分析,12月口头谈话要求调岗回到电气技术员,不想同意,是否可以,公司强制是否违法
-
您好,老家有块儿宅基地现在还没建房子,宅基地比较小前后有邻居,想建二层楼,不会影响前后邻居采光,邻居有权阻碍吗?
-
我欠我借了女友7.6万, 后面他怀孕了,打掉小孩要我赔偿30万, 我跟他协商不了,他说要去我老家闹, 我应该怎么办
-
我12.16号在中山大道民意四路路口被一辆奥迪车相撞,交擎订为同责,来了120救护车,我认为轻伤没有上医院冶疗,自已买了一点膏药自已处理,人没有什么大问题,想请同律师能否得到赔赏?
-
别人打我 没和解成功 怎么办 没和解成功的话 民警可以把故意伤害我的那个人放出去吗?我要求立案 但是还没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