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发生纠纷,原告是夫妻两人,被告一人,现场只有此三人,原告二人未与人沟通私自毁坏被告家院子里的槐树,说树枝影响他们家生活了,被告阻止原告破坏行为,原告报警说被告打他了脸受伤了,到派出所都各自做了笔录,被告没打人,派出所拿原告所述让被告签字,被告拒绝了签字,陈述了事情经过。最后派出所做出对被告的行政处罚中描述的事情经过是以原告所说的话,还说以上事实有被告本人陈述,这种只听一方证词内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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