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5日因身体不适请病假,至2021年9月12日,因身体多种不同的病,断断续续请了病假累积25天病假,今天去医院,确诊新的病症青光眼,医生开了一个月假条,就算加上这次的假,我所有病假加起来也没有超过3个月,时效也未超过6个月,三甲医院正规医生开的正规病假条,相关单据也可以提供,请问如果单位不批这次的假,是否可以去劳动仲裁告公司剥夺我正常的医疗期权益?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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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4月16日从一家公司离职,这家公司以4月1日-3月31日为一个年发年终奖。但我离职的时候没有和我谈当年绩效结果,4月30日发工资没有拿到年终奖去问HR才被告知绩效是3.5-,属于部分未达预期,没有年终奖。我的疑问1.我的上级领导在当年没有任何书面上表达对我不满意,也没有参加过我们组周会,语言上也没有说过不满意,就被打低绩效。2.公司没有发文和告知绩效分数对应的年终奖规则。以上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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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美团骑手,然后就做了14天,然后站长说满勤的话按一单¥3.7算,不满勤三块钱一单,我只做了14天,按多少钱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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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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