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陕西省事业单位上班,6个月产假结束后,因孩子出生身体有点问题,又请了3个月的事假,当时履行的正常请假手续,人事局也有备案,6.7.8这三个月的工资财政是全额发的,单位当初扣除了有3000左右,我问了资金的去向,财会说是这部分钱要返还财政的,当时扣除这个钱的时候我没有见到什么红头文件,想问,单位扣除的这部分钱是否合法,第二如果单位私自留下这部分扣除的钱没有返还财政,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没有见到红头文件就扣除这部分钱,单位做法是否合法,谢谢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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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泰志律师月帮助57人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你好,你连续请事假3个月,这种情况是不能拿全额工资的。对于一开始全额发放给你,只能说可能是当初财政那边做工资出现了失误,但是毕竟要你再返还,应该给你一个合情合理的答复,建议你及时与单位领导沟通。回复于 2021-08-21 11:12:2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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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追问: 2021-08-21 11:23:20
这部分钱是单位扣除的,单位私自留用这部分钱合法吗?这部分钱应该怎么处理,当时我没见到什么实质性的文件,就是会计和我通沟后,扣除了,我想弄清楚钱的去向,如果是留在单位合法的话,那我的问题就解决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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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1-08-21 11:34:11
会计怎么跟你沟通的?给出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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