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在卖方收到银行尾款后把房屋交付给买方”,现房屋已按正常流程交易过户并取得新的不动产权证。在把新的不动产权证交到银行办理抵押前,银行出了新的政策,要求需要在买卖双方各自的银行账户上共暂存28万才能受理抵押。就此问题,和卖方在微信上通过文字形式沟通达成协议,卖方同意“买方单方面筹集这28万并办理抵押,只要银行确认已经办理好抵押,就把房子交付给买方使用”。现银行确认抵押已办好,请问买方是否可以按微信上的约定,提前拿到房子的使用权?如果卖方以没拿到尾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买方可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纠纷广东省-惠州市2021-08-17 11:00:21134*****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