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从开发商处购买商品房一套,首付10.8万,尾款10万约定公积金贷款。后来开发商一直无法出具相关手续并要求我办理信用社商业贷款还房款,几年后我才知道该房为经济适用房,2019年7月我上法院起诉要求退房,但是法院以找不到被告为由一直不给立案。直到2021年4月21日,我突然接到法院电话说开发商起诉我了,要求我一次性偿还剩余房款及利息。请问这种情况,法院是不是存在违规行为?我是不是可以向上级法院说明情况?我要求退房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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