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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向您咨询一下,在购房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其第二章规定,在发生质量问题(主体结构不合格除外)时或者装修和设备标准达不到合同附件约定的标准时,不构成开发商的延期交房。同时购房人如果不按照其通知的收房时间进行收房手续办理则要缴纳每天200元的违约金。请问该条款是否属于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推向购房人,加重了购房人方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此条款被判为无效条款的概率大吗?

合同纠纷陕西省-西安市2021-03-05 17:06:08136*****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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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赵爽律师
    月帮助7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是否属于无效条款,需要根据整个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比例来确定。仅仅单靠这一条是不足以判断的
    回复于 2021-03-05 17:07:41 咨询他
  • 常进海律师
    月帮助0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你好,按你说的情况,我认为没有不公平
    回复于 2021-03-05 17:07:49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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