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20年期间,我与政府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为该单位临聘人员,期间共计签订三次劳动合同,今年政府改革,要求我们不在与政府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而改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以前的劳动合同不再认可,严重侵害我的个人劳动权益,按照劳动法规定我现在属于长期固定合同,政府没权利要求在没有合理赔偿费的前提下强制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我个人认为政府的行为已经违反劳动法规定,拒绝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领导告知不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就主动辞职,请问是否合法,如果我起诉政府,请问赔偿标准按什么标准处置,起诉政府的胜诉概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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