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20年期间,我与政府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为该单位临聘人员,期间共计签订三次劳动合同,今年政府改革,要求我们不在与政府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而改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以前的劳动合同不再认可,严重侵害我的个人劳动权益,按照劳动法规定我现在属于长期固定合同,政府没权利要求在没有合理赔偿费的前提下强制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我个人认为政府的行为已经违反劳动法规定,拒绝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领导告知不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就主动辞职,请问是否合法,如果我起诉政府,请问赔偿标准按什么标准处置,起诉政府的胜诉概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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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是按一个月最后上的时间算还是一周上不超40小时,假设一个月上了15天班然后请假了,累计没有超过160个小时那么加班费成立吗,可以得到加班费吗,每天13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但是最后一个月请假20天那么加班费还能成立吗还能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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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备胎,身体不好,跟人事经理商量,为了后续工作进展,协商离职,领取失业金,人事答应了,后来人事找我说不能操作,公司会有风险,怕我反告公司要赔偿,我提议签定保护双方权益的条款合同,只要证明双方后续不会有其他争议就可以,公司不同意,出了一份不合理解除协议,原因是个人提出,我说,解除合同跟停保原因不一致,领取到失业金,人事说,让我签了,只是防止我反告,人事还说后台操作停保会让我拿到失业金,我本着合理合法的要求,让人事更改此协议,公司提出,他们不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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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边在酒吧上班然后被顾客拉扯给我甩飞出去了然后对方没有动手打我只是拉扯我然后我肩膀这偏被顾客拉的途中给我划伤出血了然后这种我报警这些有用吗?可以要求到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