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7年4月以劳务派遣身份进入一政府部门工作,当时由于近期还会有其他四名劳务派遣一起入职,所以为了财务方便统一支付工资,就一直等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6月与其他四人一起签订合同,工资2000/月,合同上写了我是6月份入职。由于4-5月工资未发,就口头约定在6-9月每个月多发一千元直至补齐4-5月欠发工资。对方也没有做任何记录存档,也没有跟我签任何补充协议来证明这些。导致今年纪委巡查,查到我多发的工资,现在对方要求我返还4000元两个月工资,并表示合同从什么时候开始就算什么时候正式入职,前两个月只是适应环境。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我应该怎样争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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