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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7年4月以劳务派遣身份进入一政府部门工作,当时由于近期还会有其他四名劳务派遣一起入职,所以为了财务方便统一支付工资,就一直等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6月与其他四人一起签订合同,工资2000/月,合同上写了我是6月份入职。由于4-5月工资未发,就口头约定在6-9月每个月多发一千元直至补齐4-5月欠发工资。对方也没有做任何记录存档,也没有跟我签任何补充协议来证明这些。导致今年纪委巡查,查到我多发的工资,现在对方要求我返还4000元两个月工资,并表示合同从什么时候开始就算什么时候正式入职,前两个月只是适应环境。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我应该怎样争取自己

劳动争议山西省-太原市2020-11-12 08:20:1113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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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刘永龙律师
    月帮助25
    湖北元本律师事务所
    你好,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是从4月入职的。
    回复于 2020-11-12 08:21:42 咨询他
  • 詹光鑫律师
    月帮助0
    北京市盈科(肇庆)律师事务所
    不合理,你可以提供你4月开始已经在该单位上班的证据,如打卡记录,工作成果(笔录,邮件……)等等
    回复于 2020-11-12 08:25:23 咨询他
    • 用户追问: 2020-11-12 08:37:12

      当时我们是签到表签到的,但是现在对方就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我不知道他们是遗失了,还是就只承认合同不承认其他证明,现在还规定期限要我交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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