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购买房屋一套,2013年甲乙结婚,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甲个人名下。2014年2月,甲以该房屋向丙公司担保某债务履行,2016年丙公司申请执行该担保权,乙提出该房屋产权是婚内取得,主张房屋为夫妻共有,主张其享有涉案房产50%的份额并排除担保的执行。 1.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 2.如果该房不是夫妻共有财产,乙对房屋享有什么权利? 3.假设2中乙享有权利,其是否可以排除丙公司的执行担保权?为什么?请回答每个问题 谢谢了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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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律师月帮助35人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首先这个房子属于甲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甲和乙结婚之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婚后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就可以排除这个担保。回复于 2020-10-29 10:52:12 咨询他-
用户追问: 2020-10-29 10:53:13
请问乙对房屋享有什么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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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0-10-29 10:53:35
以对婚后共同还贷的这部分是享有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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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追问: 2020-10-29 10:57:17
为什么房子不是共同财产但是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是共同财产,是因为只登记了甲的名字吗,共同财产只是一起还贷的金额还是房子除去首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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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0-10-29 11:00:31
因为这个房子是男方在婚前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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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0-10-29 11:00:47
是甲方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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