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与10月15号晚上接到上级领导电话,告知公司要与我终止劳动合同,要我16号办好交接手续,然后离职。 2、我与2020年4月16号和公司签到劳动合同,合同有一个补充条款,试用期第一个月无销售提成,试用期为四个月,第二、三、四月为过渡期,过渡期按照原任务80%为过渡期任务,试用期过后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回款任务的80%,公司有权调整工作岗位或无条件无赔偿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3、按照补充条款,我4月份入职,5、6、7三个月为过渡期,8、9、10月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80%无偿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了,但是公司与10月16号就和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像这种情况,我可以申请公司给我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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