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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接到一个劳务项目,过程中因为甲方原因工程迟迟未完工且一直未进行工程阶段性结算,所领取到的施工材料一直保存在我方仓库。2020年9月11日,甲方在未通知我方的情况下,擅自拖走一部分施工材料为己用,并声称自己没有动用。目前从甲方公司员工处得知,材料确实是由甲方擅自拖走。请问甲方这种行为属于盗窃罪吗?谢谢律师 注1 被拖走的材料价值在4至5万元 2 我方有领取施工材料的签字领料单据 3如果甲方拒不承认,遗失的材料在甲方最终结算时将被视为我方丢失,由我方承担责任 4目前已报警,但甲方方面与当地派出所关系密切,警方一直在拖

侵权维权河南省-开封市2020-09-13 08:33:5215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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