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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张继丽于2019年2月21日和被告周晶合伙开店签订股东合同,入股15000元购买两股占比20%。期间购买设施和交房租都是按比例额外承担.2019年10月我刚交完房租10000万元。我们于2019年11月33000元又租下庙前街23号2楼继续开店营业。于是把25号租住的店面装让。她退还我多余房租6666元和店面转让共同盈利4634元。合同期满一年我于3.14日撤股她只退还我剩余房租和押金4700元。要求退股她不退还入股本金15000元。

合同纠纷上海市2020-06-10 21:13:4315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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