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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和南方于2016年冬天结婚,2017年8月生下一子,男方和男方家长对女方和孩子冷淡,没有出钱抚养孩子,女方经常带孩子在女方家庭居住,男方及其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于2019年2月女方和孩子被婆婆赶出家门,女方上诉,于2019年夏天开庭,最终男方不同意离婚,孩子随女方和女方家庭一起生活至今,于2020年5月24日中午11时50分左右,男方趁女方家里不备,委托亲戚将孩子掳走,并开车带到男方家,女方至今未见到孩子,第二次开庭在今天,也就是5月26日,女方委托律师称孩子现在在男方家,理应判给男方家,可我从网上搜索的资料未曾指出这一点,婚姻法三十六条规定,如果孩子与一方居住时间长,想咨询一下

婚姻家庭河南省-安阳市2020-05-26 08:19:3917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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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李婷律师
    月帮助0
    湖北恩涛律师事务所
    孩子按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如果孩子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再换环境对孩子影响不好,也是法官会考虑的一个问题。
    回复于 2020-05-26 19:58:4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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