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个是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 第七条 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若被告证明了一,二,条,是否就可以免责? 这和“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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