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016年12月11月就职于公司,2010年4月公司开始于我签订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 因为公司经营不善,于2014年6月开始欠发我的工资,直至2016年12月公司在欠我工资的情况下强行让我办理离职,并和我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因为长时间不发工资,只有签订解除劳动书后才能领取失业金,于是我于公司在2016年11月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并于2016年12 月办理失业登记。公司一直处于困难阶段,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之前公司承诺于2019年3月前付清欠我的所有工资,但至今没有给我所欠工资。像这种情况下我能找劳动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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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退休的员工回单位主张要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费的领取有时效性吗。单位拒绝补发是合理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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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些事情,是这样的:2024年2月份我加入一家公司成为该公司生产主管,但是一直至今未签劳动合同,且在2024年至2025年6月份都并未给我交纳社保,现在因为老是给老板骂,导致我不想在该公司上班了,但还未提出离职想法。请问我可以主张公司为我补交社保与11个月双倍工资补偿吗?感谢您耐心看完并且细心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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