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您好! 肖女士(人民医院医师)于2019年5月19日在过人行斑马线线时被尹先生(奶茶店主)骑的电动车碰倒在地,致腰椎压缩性骨折。肖女士住院治疗8天后出院,在家休养四个月,于2019年9月20恢复上班。事故发生后,尹先生不同意报警处理,两方签订了私下调解协议,尹先生同意承担全部责任,并签字画押。尹先生主动结清了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并预付了1万元赔偿。双方约定康复后赔付到位(有文字依据)。肖女士上班后按株洲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向尹先生提出赔偿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要求,合计3万元。但尹先生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赔偿。请问陈律师,这种情况下肖女士应当怎样做才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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