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发放遵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该制度里提及试用期工资需要打八折)在试用期时,员工主动提醒工资是否需要打八折的事情。公司人事予以否认,并全额发放工资。半年之后,公司人事又以核算工资错误为由补扣多发放的工资。请问这样是否合法?有无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浙江省-杭州市2019-10-15 18:47:5215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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