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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原配发现丈夫生前给小三转账的秘密,能全部追回吗?
丈夫去世,原配发现丈夫生前给小三转账的秘密,能全部追回吗?

法律不为越界者遮风挡雨,背德者终将人财两空

当原配在整理亡夫遗物时,意外发现丈夫生前数年向婚外异性转账超百万元,悲痛之外更面临财产权益的侵害。这笔钱能全部追回吗?需要哪些证据?诉讼中如何突破举证瓶颈?本文结合 2025 年湖南永州中院终审的典型案例,拆解裁判逻辑与维权关键,手把手教你守住财产底线。

基本案情

李女士与易先生结婚二十余年,2024 年 9 月易先生因病去世。在清理丈夫银行账户与手机数据时,李女士发现了一个隐藏 8 年的秘密:丈夫自 2016 年起便与 36 岁女子小英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多次共同预订酒店、结伴出行,行程记录覆盖多个省市。

进一步核查资金流向后,李女士更受打击:易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渠道向小英直接转账 98.2 万元,其中包含多笔 “52”“520”“1314” 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庭审中还查明,易先生曾委托案外人向小英额外转账 53.8 万元,用于支付其房屋装修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易先生在未征得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已涉嫌侵害配偶合法权益。2024 年底,李女士以 “赠与行为无效” 为由将小英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全部 152 万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

1. 一审审理:证据缺口导致部分诉求落空

一审法院重点审查两项核心事实:一是赠与行为的性质,二是案外人转账的真实性。

关于赠与性质:法院认定,易先生作为有妇之夫,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大额转账,明显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的规定,该赠与行为因悖俗自始无效。

同时,该行为超出 “日常生活需要” 范畴,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关于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的否定性评价。

关于案外人转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李女士未能提供案外人出庭证言及委托转账的直接证据,仅提交了转账流水,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对该 53.8 万元未予认可。

利息主张:一审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此类案件需支持利息,对李女士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2. 二审审理:新证据补全链条,实现裁判反转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补充关键证据:

(1)案外人亲笔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明确载明转账系受易先生委托,且资金实际来源于易先生的个人账户;

(2)易先生与小英的装修沟通记录,显示易先生主动提出承担装修费用,与案外人转账时间完全对应;

(3)银行流水补充凭证,证实案外人账户收款后次日即向小英转账,无其他资金往来。

永州中院二审认为:

新证据已形成完整闭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足以证实 53.8 万元系易先生委托案外人支付的赠与款,符合委托代理的法律构成,应纳入返还范围;

关于利息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结合最高法关于资金占用费的裁判观点,小英长期占用大额资金未返还,客观上造成李女士的利息损失,其不当得利应包含资金占用期间的孳息,计算标准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小英未能举证证明任何一笔转账具有合法基础(如借贷、劳动报酬等),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为何能追?如何实现全额追回?

1. 追回款项的根本法律依据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明确,赠与行为无效的认定源于双重法律支撑,这也是此类案件的通用裁判基础: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易先生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而进行的赠与,本质是对婚姻忠实义务的违反,触碰社会伦理底线,即便小英声称 “不知情”,仍不影响无效认定。这一规则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 中得到进一步细化,明确将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目的的赠与” 纳入无效情形。

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处分需协商一致,单方擅自赠与构成无权处分,侵犯配偶合法权益。

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明确指出,此类赠与因 “目的背俗” 应认定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原配有权主张全额返还,与是否离婚或配偶是否去世无关。

2. 实现“全额追回”的3个关键条件

结合本案的反转过程,法院支持全额返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证据链完整无缺口:需同时证明“婚外情事实”与“赠与合意”,如本案中聊天记录、行程记录、特殊转账、案外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闭环,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

对方无合理抗辩:若受赠人无法举证证明款项属借贷(有借条)、劳动报酬(有劳动合同)等合法性质,法院将全额支持返还诉求,这体现了 “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基本规则;

款项性质清晰可辨:排除双向转账、共同开支等抵扣情形,如本案中小英未提出任何款项抵扣主张,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共同消费,故可全额追回。

常见误区澄清

1.“案外人转账无法追回”?

错。如本案所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只要能提供委托转账的聊天记录、案外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款项实际由亡夫支配且用于赠与,法院可依法认定为赠与款项,纳入返还范围。

2.“只能追回一半份额”?

错。此类赠与因整体违背公序良俗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原配可主张全额返还,追回的款项中属于亡夫的部分再作为遗产分割,而非仅能主张自己的 “一半”。

3.“利息主张不会被支持”?

错。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孳息)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如本案二审判决所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法裁判规则,只要明确主张并援引法律依据,法院可支持资金占用费的诉求。

4.“转账时间太久过时效”?

错。诉讼时效从原配“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如发现转账记录之日),而非转账发生之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通常有充足的维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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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江苏万拓谐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专利代理师,党支部委员,兼任苏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商会监事长,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先后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知识产权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具备证券从业、外贸从业资格;曾在平安银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工作。刘律师具备优异的临场应变及语言表达能力:获得过苏州市首届刑事律师辩论赛二等奖,市演讲赛优胜奖,区演讲赛三等奖、市律协“青年演说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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