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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自来水管入户总阀漏水,导致水流到楼下,楼下起诉我们赔偿,但是入户总阀在1年内由老旧小区的施工方更换过,还在质保期内,之前社区居委会调解过,在没有弄清楚实际状况前签署了一份调节协议,同意先赔付给原告损失再向施工方追责,但是现在我们不认可这份调节协议,从判断上存在重大偏差,我们的答辩状,应该申请驳回原告所有诉求,还是应该请求将老旧小区改造的施工方添加为共同被告

其他北京市2026-01-19 16:00:4315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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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2466
    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
    你好,这个你需要向施工方追偿的 。
    回复于 2026-01-19 16:02:01 咨询他
  • 刘毅律师
    月帮助5
    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
    应追加施工方为被告或第三人,而非直接驳回原告诉求。 理由在于您与楼下已签署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直接否认难度较大;而阀门在质保期内损坏,施工方应是主要责任人。
    回复于 2026-01-19 16:02:30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3646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1. 首先,关于是否驳回原告的诉求,从目前情况来看,不太合适。因为漏水事实存在,且已经给楼下造成了损失,原告有权利要求赔偿。 2. 其次,建议申请将老旧小区改造的施工方添加为共同被告。因为入户总阀是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施工方有责任和义务对质量问题负责。 3. 在答辩状中可以说明,虽然之前签署了调解协议,但当时对实际情况存在重大误解,现在要求追加施工方为共同被告,以便查明责任,合理分担赔偿责任。
    回复于 2026-01-19 16:05:19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3630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应请求将老旧小区改造的施工方添加为共同被告。因入户总阀在质保期内漏水,施工方可能是责任主体,且调解协议虽可撤销,但直接申请驳回原告诉求缺乏依据,追加施工方为共同被告,有利于查明事实,确定实际责任承担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顺手给个五星好评,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有什么不明白的也可以继续对我进行追问。
    回复于 2026-01-19 17:09:14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1936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调解协议是你们签字确认的,那你这个一般推翻不了
    回复于 2026-01-19 18:16:02 咨询他
  • 李志峰律师
    月帮助607
    山西禹阳清池律师事务所
    可以联系我详聊一下情况,我给你具体分析
    回复于 2026-01-22 19:31:27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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