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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并依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的请求解除。

一、合意解除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62条的规定,合意解除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当事人直接协议解除,解除的结果是确定的。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

另外一种是约定解除,即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2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合意解除权,第二款规定的是约定解除权,并认为约定解除权与附解除条件合同不一样。如果合同约定出现某种事由时“本合同自动解除(终止)”,则为附解除条件合同。约定事由出现即解除条件成就,合同自动丧失效力,无须一方当事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反之,如果合同约定出现某种事由时“甲方有权解除(终止)合同”,则为约定解除权,需由解除权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仍应当在违约方违约行为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一般认为合同需要遵守严守原则,但《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制度构成了对合同严守原则的突破。因此在实践中将会被严格控制适用。

法定解除的事由: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典评注》认为本条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解释较为恰当的是“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法条要点:

这里包含了明示的拒绝履行和以行为方式默示的不履行主要债务。之所还要强调是主要债务,还是出于合同的严守原则考虑。此条款下行为人的拒绝履行发生在履行期限未届满之前,与《民法典》第527条(不安抗辩权)所规定的情形在实践中常有重叠。
本条款强调的是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强烈意图,而不安抗辩权情形更侧重于强调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严重不足。履行期限届满前的预期拒绝履行多少带有主观判断,需要在行为人的意图十分明显时才可选择适用,而不安抗辩权则可根据客观情势加以把握,具体案件中可以视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法条要点:

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条要点:

本条款重点在于一方的迟延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要点:

主要指《民法典》合同编分则以及特别法上规定的关于合同解除事由的特别规定。如《民法典》787条(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等。

(六)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条要点:

此条款是原《合同法》并未规定而《民法典》第563条新增的内容,放在 本条第二款单独规定。应注意在此情形下,并非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后即时发生解除效力,而是在解除通知到达后的合理期限经过后才发生解除效力。

三、解除权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564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条要点:

①解除权是形成权,为了避免法律关系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本条规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②有法定或约定期限的从法定或约定;③没有法定也没约定的,在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行使;④最长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
合同解除
四、合同解除程序

《民法典》第565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法条要点:

一、解除合同应通知相对方;

二、解除效力在通知到达时或宽限期限届满时生效(《民法典》第56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可直接起诉或申请仲裁解除,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时解除。

延伸问题:是否只要合同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而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6条的意见认为: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要点: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并不消灭,这也是与合同无效的法律效力显著不一样的地方。此条第三款还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六、情势变更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因情势变更之事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故以此解除合同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应根据公平原则承担各方损失。另外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不得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而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形式行使。

七、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

原则:一般情况下违约方不享有解除权

例外:在符合特定条件下违约方可以请求解除,但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八、注意事项

实务中当遇到我方需要通过解除合同来保护自身利益时,不仅要把握好合同解除权的实质要件并以此来选择适用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要把握好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形式要件,注意通知义务、催告义务、解除期限等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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