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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奶奶竟遭孙子“催搬”?法院这样判!
八旬奶奶竟遭孙子“催搬”?法院这样判!

80岁的王老太,颤巍巍地站在被告席上。对面起诉她的,不是别人,正是她年仅15岁的亲孙子!一张冰冷的房产证,成了割裂亲情的利刃。住了十几年的“家”,眼看就要被扫地出门...法院最终的一纸判决,不仅守住了老人的栖身之所,更戳中了现行法律的一个“痛点”。手握房产证,就真能赶走住在里面的至亲吗?

 

PART1

亲情撕裂,未成年孙成“原告”

年过八旬的王老太,在老宅拆迁后,一直居住在二儿子蒋某购置的新房里。这本应是家庭互助的温情写照,然而,这套登记在蒋某年仅15岁的儿子蒋小某名下的房产,却因赡养纠纷引发了令人心寒的诉讼。

原来,蒋某与其他兄弟姐妹在赡养母亲王老太的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蒋某提议王老太轮流在各子女家居住,但遭其他子女以住房条件有限等理由拒绝。矛盾激化后,蒋某竟“指使”未成年儿子蒋小某,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亲生祖母告上法庭,要求王老太限期搬离其居住多年的房屋。

 

PART2

登记非一切,居住权获法律支持

面对这起充满伦理冲突的诉讼,法院的审理抽丝剥茧,直指核心:

1.房子在孙子名下,但钱是谁出的? 法院查明,实际购房款由其父蒋某支付。

2.奶奶是怎么住进来的? 王老太入住该房屋,是经过房屋实际出资人(蒋某)及蒋小某的法定监护人(也是蒋某)明确同意的。

基于以上关键事实,法院作出了清晰有力的判决:

“别被房产证‘骗’了!” 虽然房屋登记在孙子蒋小某名下,但王老太的居住是经过实际控制人(父亲/监护人蒋某)合法授权的,这属于 “有权占有” 。既然不是“无权占有”,那么孙子(实为其父)依据《民法典》第235条“返还原物”的请求,自然不能成立。

最终,一锤定音:奶奶,安心住下! 二审法院也维持了这一结果,守住了王老太最基本的居住底线。

这份判决,跳出了“登记即绝对权利”的机械思维,结合了“谁出的钱”和“谁让住的”这些生活实情,体现了法律对现实复杂性的尊重和情理法的融合。

 

PART3

胜诉了,但:居住权制度“够不着”亲情

本案的判决运用“有权占有”巧妙化解了危机,结果令人欣慰。然而,这份“胜诉”的背后,却像一面镜子,映照出《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在应对复杂家庭伦理关系时的巨大局限性,甚至可以说是一次无奈的“曲线救国”。

痛点直击:现行居住权设立的“窄门”
《民法典》明确规定,设立居住权仅有两条“独木桥”:

1.书面合同约定;

2.遗嘱指定。

但像王老太这样的案例,现实中比比皆是:

—基于血缘亲情、赡养义务、家庭互助而形成的长期共同居住;

—没有,也往往想不到或拉不下脸去签一纸“居住权合同”;

—让一个未成年孙子给奶奶立遗嘱指定居住权?更是天方夜谭!

“家”的常情,法律硬是“够不着”! 当亲情尚在时,大家相安无事;一旦亲情破裂、赡养推诿(如本案其他子女),或产权发生变动(如孙子成年后主张权利),这些没有“法定居住权”护身的老人或亲属,他们的“家”就变得岌岌可危。本案中,王老太的居住权保障,依赖于法官对“有权占有”的灵活解释,实属幸运,但非制度性保障。

 

PART4

律新建言:如何让法律更懂“家”的温度?

01、赡养责任需“拆解”,经济补偿可平衡

跳出“轮流住”的僵局思维。如果蒋某家确实更适合王老太长期居住(如面积、设施、照料时间等),可考虑:

王老太稳定居住在蒋某家;

其他子女按月支付合理的赡养补偿费用。

—这笔钱非“房租”,而是对蒋某家庭在提供居住空间、承担更多照料责任的额外付出的经济弥补。

—金额需协商:参考当地生活水平、老人实际开销、各子女经济能力。收入高者多担,困难者少担(但非豁免),哪怕出力照料也是尽责。

—核心是打破“赡养=住谁家”的单一模式,拆解为“居住提供”、“经济支持”、“时间照料”多维度,公平分担。

02、补短板,让居住权“落地生根”

要让法律真正守护万千家庭基于亲情和生活的居住需求,亟需对居住权制度进行完善,拓展其设立的法定情形:

核心建言:让居住权制度覆盖“家”的实情

1.认“亲”也认“情”: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与长期事实状态

除夫妻、父母子女外,明确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或负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的亲属;

在满足 “长期稳定共同生活” 且 “依赖该房屋居住” 等条件时,可依法推定或直接享有居住权,无需强求书面合同或遗嘱。

2.认“钱”也认“力”:认可出资贡献等事实基础

对于共同出资购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本案蒋某出资)、翻建房屋或长期承担主要维护费用等对房屋有实质性贡献的非登记产权人;

应允许其在合理期限内或特定条件(如无其他居所、生活困难等)下主张居住权。

3.保基本民生:纳入社会救助视角

对于无生活来源、缺乏其他居所的特殊困难群体(如鳏寡孤独老人、重度残疾人);

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考虑对特定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亲属的房屋享有保障性居住权,体现法律兜底的人文关怀。

4.探索“默示居住权”认定机制

对于长期、稳定、公开的亲属间居住事实,产权人明知且未明确反对;

在无充分相反证据情况下,可推定居住权成立,减少对书面形式的过度依赖。

 

万拓谐达律新结语

王老太守住了家,这场“孙子告奶奶”的风波看似平息。但判决揭示的深层问题——现行居住权制度难以覆盖基于亲情、赡养、互助等普遍存在的“事实居住”需求——更值得我们警醒和深思。

法律的尊严,不仅在于逻辑的严谨,更在于它能拥抱生活的褶皱,温暖每一个需要庇护的角落。

完善居住权制度,填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沟壑,是让《民法典》真正成为千家万户“居住安全感”的坚实守护者。这起案件,是终点,更应成为推动制度进步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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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江苏万拓谐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专利代理师,党支部委员,兼任苏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商会监事长,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先后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知识产权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具备证券从业、外贸从业资格;曾在平安银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工作。刘律师具备优异的临场应变及语言表达能力:获得过苏州市首届刑事律师辩论赛二等奖,市演讲赛优胜奖,区演讲赛三等奖、市律协“青年演说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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