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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取保候审等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外,还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你们知道吗,听听律师怎么说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表示,在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除申请取保候审等变更强制措施外,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网友咨询-在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除申请取保候审等变更强制措施外,还有没有其他救济途径?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表示,在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除申请取保候审等变更强制措施外,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什么时间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贯穿于刑事案件的全过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提出检察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后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向谁申请,谁可以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三、谁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四、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四)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六)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

五、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二)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过失犯罪的;

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8.认罪认罚的;

9.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10.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1.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2.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六、审查之后如何处理:无需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

人民检察院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办案机关未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依申请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结后,应当将提出建议的情况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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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兴宁律师
魏兴宁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全国律师执业资格。 先后执业于甘肃静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参与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长期专注于为刑事被告人辩护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刑事法律业务以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代理(二审),办案经验丰富,尽职尽责,多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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