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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免罚是不是属于受过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是一种强制方法,违法行为的主体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侵害,或是导致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该民事主体是会受到定罪处罚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依旧存在着将定罪的民事主体免处的情形,那么定罪免罚算不算是刑事处罚?

定罪免罚算不算是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不同于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定罪免罚是刑事处罚,是认定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是一种刑事法意义上的负担,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规定的惩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随实施犯罪而产生,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消除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刑事处罚是一种强制方法,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法益为内容,随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而出现。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而实现

什么情况可以定罪免罚

刑罚上的免除处罚,即“免予刑事处罚”,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有某种特殊情况(如犯罪后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罚。其前提是确认犯罪分子有罪,因此虽不判处刑罚,仍可给予其他处分。我国刑法规定了免除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事处罚
免刑制度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已经构成犯罪,这是免刑制度的前提条件。

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当然谈不上刑罚处罚问题,更谈不上免刑。这也是免刑制度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分水岭,即免刑与无罪的区别关键点。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处罚。而免刑制度是行为人有罪,只因为某种特殊情况即免刑情节的存在才免除其刑罚,他们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2、犯罪情节轻微,是免刑制度适用的本质条件。

所谓“犯罪情节轻微”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不大,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只有具备这一实质条件才可考虑免除刑罚的适用。如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或者罪犯的主观恶性较大则不能适用免除处罚。这里的“犯罪情节”应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即包括了刑法所规定的10种具体的免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中所指的“情节显著轻微”,不仅存在量的差别,而且还有质的不同,在定罪量刑时务必区分清楚。至于什么情况是“情节显著轻微”,什么情况是“情节轻微”,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考虑,然后加以确定。

3、不需要判处刑罚。这是适用免刑制度的必要条件。

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任何人犯了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制裁,即一般的情况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例外,应当判处刑罚是从事物的普遍性上讲的应然性,但未必一切犯罪都毫不例外地需要判处刑罚。这里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认为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便可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如果所犯的罪行,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很小的情况下,在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之后,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这样做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又可以减轻相关机构的工作,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按法定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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