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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被树砸死是否属于工伤
某男是A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7月18日,T市遭遇十六级超级台风。当天晚18时许,某男从家中步行到餐厅上晚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

某男某母亲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判定:

某男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母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法定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受伤害职工冯某系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致死,其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中的任一种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人社局据此对原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工伤
参考法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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