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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临潼区人民检查发发布一则案件:株洲一男子吴某在银行办理贷款,但贷款未还完就突发已发去世,他的家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那么未还完的债务该由谁承担呢?
一、案件介绍
据了解,该案中吴某2019年在农业银行中办理了贷款,并将其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根据保险合同,吴某贷款金额共计15万,贷款期限3年,保险金额为165873.54元,三年保险费用共计68673.96,每月需支付保险费1907.61元,三年还清。
2021年下半年,吴某意外过世,债务逾期,吴某与妻子王某有共同房产,原本吴某过世后,其继承人要承担其遗产范围内的债务,但妻子王某及女儿表示,她们主动放弃了对吴某的遗产继承,不需要在承担还款的衣物。因此保险公司将王某及女儿诉至法庭。
二、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法典》规定放弃继承遗产,就不需要偿还债务。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没有偿还的义务。本案中,王某与吴某已经书面表明放弃继承遗产,所以无需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
但《民法典》也规定了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本案中王某与吴某有共同房产,在该房产处置完成之前,王某作为吴某的妻子,对该房产有管理、配合处置的义务,作为遗产管理人,王某及女儿应该在该房产一半价值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三、案件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及女儿清偿吴某生前所负赔偿款32248.7元、保险费5074.24元,共计42322.94元,并需向保险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案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案中虽然王某及女儿主动放弃继承遗产,对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但王某是吴某的妻子。作为房产的共有人,他们各拥有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一半。虽然他们主动放弃继承,但作为遗产管理人,他们应该在财产价值的一半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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