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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也可以是借款
恋爱期间的转账也可以是借款

基本案情

原告孙女士(化名)与前男友终某(化名)恋爱期间,钟某多次陆续向孙女士借款,后感情破裂,孙女士要求钟某归还其恋爱期间的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结算确定借款合计为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孙女士多次催促还款无果,于是联系钟某家人,钟某父亲表示其儿子无力偿还,愿意承担其儿子的债务,但需要减少一万块的债务。孙女士无奈同意后,钟某父亲向孙女士出具新的借条载明其欠孙女士35000元及具体的分期还款方式。数月过去后,孙女士多次催要,但钟某一家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直至将孙女士微信、手机号全部拉黑想以此赖账。孙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办案难点:

欠债还钱是无可厚非的事情,接案初期通过与孙女士的沟通以及对孙女士提供的现有证据发现以下难点:

1、孙女士大多数借款是恋爱期间基于信任形成的口头借款,想要证明其借款的合意,就需要有充分完整的证据来佐证;

2、孙女士的借款交付方式,包含了多次现金借款,花呗代刷套现,消费代为支付等,这些都需要孙女士对借款的交付行为完成承担举证责任;

3、时间久远,转账记录、消费记录等混乱不清且数量庞大,其中互相转账的金额性质也认定不清,很难界定是借款、还款、还是自愿赠与;

4、初步判断钟某名下可能没有财产,于是通过转移诉讼对象选择降低金额减小执行不能的风险;

为此,我们给孙女士分析了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前后利弊,孙女士选择相信法律,相信律师。接到委托后,团队立即花了大量时间对证据进行了细致整理和补强,还争取到了相关的证人证言。

法院审理:

被告钟某对我方所主张的事实与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但希望能分期履行,后经法院调解结案,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孙女士款项共35000元,分12期履行完毕。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钟某一家依然熟视无睹,联系不上,现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刘律师速评及提醒:

民间借贷纠纷是我国民事纠纷最常见的问题,

发生借贷关系时,应时刻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避免后续出现纠纷而没有证据佐证,借条(合同)需明确借款用途、出借方式(尽量避免现金)、借款利率(自然人借款无约定视为无利息)、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留存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

其次借贷案件中最让债权人头疼的就是赢了官司却输了执行,钱没要到还劳民伤财,执行难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一大难题。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几个现象:

1、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执行。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3、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隐匿财产,故意转移财产。

4、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属不清。


相关法律科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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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专利代理师,党支部委员,兼任苏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商会监事长,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先后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知识产权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具备证券从业、外贸从业资格;曾在平安银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工作。刘律师具备优异的临场应变及语言表达能力:获得过苏州市首届刑事律师辩论赛二等奖,市演讲赛优胜奖,区演讲赛三等奖、市律协“青年演说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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