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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资讯:借款中预先扣除利息(砍头息),借款本金如何认定?
兰州魏兴宁律师表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兰州魏兴宁律师表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原告诉称: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起请求判令被告马某、韩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判令被告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给原告;从2020年8月1日到2021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给原告直至全部债务偿还为止(暂起诉日利息为:2014年3月1日到2020年8月1日,共79个月,每月息8000元79个月=632000元整;2020年8月1日到2021年5月1日,共10个月,月息为1.2%,利息为48000元,合计利息为680000元)(680000元减去2013年9月1日起到2014年3月1日多付利息,剩余利息428800元,现被告应付给原告利息加本金共计828800元)。

法院查明:

2013年9月1日,出借人张某与借款人马某、韩某签订借款合同1份,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4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日,月息3%。2015年12月17日,韩某与马某在此借款合同上签署此合同继续有效,并签字捺印。

2013年9月1日,马某与韩某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张某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元),借款期限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日。到期准时还款,如违约自愿每天承担2.5‰的违约金,我本人无任何异议。”2015年12月7日,韩某与马某在该借条上签署此款至今未还并签字捺印。

2016年6月7日,马某与韩某出具还款计划1份,载明:“本人马某、韩某计划于2016年12月30日还款20万元,借款人:马某、韩某,时间:2016年6月7日。”2013年6月6日,张某委托刘振清通过银行向马某转款141000元,2013年8月27日,张某通过银行向马某转款226000元,共计367000元。张某自认马某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向其偿还利息251200元。另查明,马某与韩某系母女关系。

法院认为:

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张某提供的2016年6月7日马某与韩某出具的还款计划,马某与韩某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故马某与韩某对张某出借的款项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张某已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本案中,马某、韩某向张茂青出具的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40万元,但张某向马某、韩某实际出借金额为367000元,双方对此当庭予以认可,故张某向马某、韩某出借的借款本金应为367000元。

关于张某要求马某、韩某向其支付利息的问题。2014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共77个月,以36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共计565180元;2020年8月2日至2021年5月1日,共9个月,以36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共计39636元,上述利息共计604816元(565180元+39636元),扣减马某已偿还利息251200元,故马某、韩某应向张某支付截止2021年5月1日的利息为353616元,张某要求马某、韩某向其支付自2021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马某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2013年9月1日,张某与马某、韩某签订借款合同,2015年12月17日,马某与韩某在该借款合同上对涉案债务进行了确认,2016年6月7日,韩某与马某出具了还款计划,对涉案借款的还款时间再次进行确认。张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其向被告就涉案借款进行催款,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马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判决:马某、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367000元、截止2021年5月1日利息共计353616元,本息合计720616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计付的利息。

典型案例: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终541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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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兴宁律师
魏兴宁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全国律师执业资格。 先后执业于甘肃静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参与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长期专注于为刑事被告人辩护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刑事法律业务以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代理(二审),办案经验丰富,尽职尽责,多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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