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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一方所要分手费所打下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会遇到情侣在分手时,一方向另一方出具欠条,有人称之为“分手费”,也有人称之为“精神损失费”。

但是出具欠条之后又不一定会履行欠条所载明的金额,最后往往诉至法院,那么对于这样的欠条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仍然是存在争议的。有观点认为,因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支持当事人的诉求;也有观点认为,既然当事人出于自愿签订该欠条,应当认定该欠条的效力。

第一种观点的,欠条不一定是借贷关系的体现。在民事交往中,欠条往往是民事借贷中惟一的凭证,至于欠条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其他各种法律关系。欠条并不代表其背后的法律关系,更不能将欠条直接与借贷关系联系起来。因此在当事人依据欠条起诉对方的情况下,直接往借贷关系上挂靠有可能是错误的,以不存在借贷关系驳回当事人的诉求也有可能是错误的,除去借贷关系外,产生欠条的情况还有很多。

青春也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所谓青春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青春是会随着时间流逝消失的;另一方面,如果需要对青春进行补偿,其范围也很难确定;如果在法律中确立青春为权益,进而承认青春损失,也违背了人伦道德与公序良俗。因此,如果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法院是不应当予以支持的。
欠条
情侣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会产生许多的花费,一般总有一方会付出的多一些,所以,在因为“分手费”欠条诉至法院时,法院也会根据情侣的日常生活支出判断该欠条是否代表有实际的借贷关系,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这里也就必须提到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九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所以说,情侣之间分手时在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所出具的欠条是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也不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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