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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合一与认罪认罚叠加会怎么样?
捕诉合一是在检察机关主要自侦权转移给监察委之后,所做的内部职能调整。

原来同一个案件的批捕权、公诉权是由不同处室、不同承办人处理,通常也是由不同的主管副检察长分管,但捕诉合一之后,是否逮捕与是否提起公诉均由同一位检察官负责,其领导自然也是同一位处室负责人、同一位主管副检察长。

由于案件的处理不是做数学题,完全相同的证据材料在不同的司法官员审查后,完全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排除不正当案外干扰因素,单纯认识差异完全可能巨大到不仅是罪轻、罪重、此罪、彼罪,甚至是有罪、无罪。

故在现有刑事诉讼基础框架下,检察机关原有的捕诉分离设置有相当合理性,可以通过两个环节不同主体的审查,最大限度避免个人局限、偏见对案件的不当影响,以及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对之前仓促逮捕决定的简单维护,捕、诉两部门如果有分歧意见,至少还有两位主管副检察长在检委会上进行充分地沟通、辩论,争取多数检委会委员意见支持。

但在捕诉合一之后,以往最重要的捕、诉分歧必将消失在检委会的讨论中,在相当程度上会降低检委会对于案件质量保障的守护作用。

在捕诉合一调整后,检察机关以认罪认罚适用率、精准量刑建议采纳率考核指标为抓手,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改革。其中被突出反映的问题就是有威胁、无协商,精准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又几乎成了前置判决。即使精准量刑建议没有被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也通常是判轻了会抗诉,判重了做鸵鸟。
认罪认罚
强迫认罪并不是只有刑讯逼供,不认罪就长时间的未决羁押且很难改变,同样是强迫认罪。对于绝大多数自认被错拘的轻罪犯罪嫌疑人,逮捕阶段是否认罪都是痛苦的衡量,仅37天的羁押可能还能保住非公职的工作岗位,对于父母妻小的照顾还不会错过太多,但如果坚持自己的意见被逮捕,可能接下来数年都不会有最终的结果而要在看守所里度过。

当然很多违心供述也是在这样的召唤下作出的,但最终依然被拘留、逮捕,被长时间羁押。

捕诉合一和认罪认罚两项改革叠加导致极大压缩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空间,也极大地扩大了检察机关的权力空间。但这种压缩和扩大都是值得警惕的,因为这种改革进一步削弱了四十余年来刑事诉讼在曲折中日拱一卒般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了非诉讼化的、内部审批流程出品的决策权力。

这种权力缺乏对话、缺乏说理、缺乏监督,谁拥有这样的权力,谁就容易高冷、跋扈、易怒。

刑事诉讼的目的应该是正义的伸张,被告人的认罪悔罪应该是由衷真诚的,如果太多判不服就关服,那说明司法只剩下了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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