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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建立起“XXXX”品牌为代表的经营系统,授权原告在约定的经营区域内使用该系统,以“XXXX”品牌开设烤鸭店,并收取服务费。合同约定品牌使用权限为3年,原告特许经营权区域为浙江省杭州市,其中品牌加盟费5万元,品牌管理费7600元,保证金10000元,在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合同签署后,被告派员向原告提供了多个经营地点选址信息,被告最终确定一处地址并承租房屋拟开展涉案经营活动。
2022年9月中旬,原告门店选址未能获得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导致原告因装修房屋、租赁店铺等产生相关损失。2022年9月底,原告与被告沟通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但因被告迟迟不愿协商。无奈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案涉费用并赔偿原告损失。
二、争议焦点
合同能否解除,解除后能否全额退还加盟费,被告是否赔偿部分损失
三、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冷静期条款,但冷静期为三天时间,明显过短。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内容尤其是其中冷静期条款是由双方协商一致,或对原告进行了合理说明或提示,故有关冷静期条款是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减轻特许人的责任,限制被特许人主要权利,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原告在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提出解除涉案合同,应视为其在合理期限内行驶单方解除权,涉案合同应予解除。同时,根据原告实际损失情况,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部分损失。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涉案合同解除,被告退还原告加盟费5万元,品牌管理费7600元,保证金1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四、法条链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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