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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被盗用的救济问题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已经不需要股东本人到场办理。这一方面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释放创新创业活力。但是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登记提供了可趁之机,在身份证被盗用后,如何快速有效的保障自身权益?

一、基本案情

 

小A于2012年外出游玩时不慎遗失身份证。2023年,小A准备创业,在注册公司时被告知他是一家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无法担任新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相关查询,B公司系因擅自从事超出营业范围的业务活动而被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小A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随后即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二、法律风险

小A身份信息被盗用,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法律风险:

(一)承担公司设立时的认缴出资义务,公司财产无法偿还对外债务时,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赔钱)

小A因为被登记为B公司股东,所以有可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不良征信记录,被限高等(影响消费)

如果B公司经营不善被他人起诉偿还债务,B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被申请强制执行时,则作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小A会被人民法院采取限高措施并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影响自创公司(影响创业)

因为小A担任了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日后真正想要创业时,有可能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处理建议

(一)向公安机关报案

小A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盗用他人身份证信息的行为是可能构成犯罪的,如果侵权人的行为造成被冒用人经济损失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人就可能涉嫌犯罪,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要求撤销登记

小A申请撤销登记需要准备的文件材料有: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报警回执(丢失相关证件);3.银行挂失身份证的记录;4.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

如登记机关拒绝变更登记,则此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工商部门给予公司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损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对工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行政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行为的诉讼时效为5年,如公司注册的时候至发现被盗用之日起超过了5年,则超过了行政诉讼的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 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的问题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对错误登记无过错的,应当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十九条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以B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小A对于注册B公司并不知情,B公司冒用小A的名义将小A作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登记,侵犯了小A的姓名权,此时小A应以B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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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奕律师
211院校法律硕士,专职律师,章贡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人事争议、公司治理。从业以来处理了大量非诉专项业务并成功化解当事人的纠纷矛盾。始终以认真的态度和专业的服务对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当事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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