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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到期,可否要求提前全额清偿?
民间借贷中,借款虽未到期,但构成预期违约,可要求提前全额清偿。

 

案情简述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系朋友关系,2018 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94000 元。双方于2019 年7 月8 日签订借条一份,载明于2025 年底还清,后括号备注“2019 年8 月开始每月2000 元47 个月还清”,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条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未果。故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原告2022 年5 月4 日,原告通过电话联系被告,被告回复称“会按照上面那个,每个月会给你打的”。

 

原告举证

在律师指导下,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借条》、《借款本金交付凭证(转账记录)》、《拨打电话记录》、《电话录音及文字翻译》、《被告将原告微信拉黑删除的微信截图》、《原告多次电话短信联系被告无果且被被告拉黑屏蔽的截图》、《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及发票》等。

 

法院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94000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9400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争议焦点及案件分析

争议焦点:原告是否有权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原告诉称,被告未按约定按月归还借款,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被告辩称,按月归还的内容未经被告确认,本案借款尚未届归还日期,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

案件分析:从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电话录音、拉黑截图等证据来看,双方对于按月归还借款应作出过约定,故被告的上述辩称法院未予采信。另借条约定自2019 年8 月起按月归还借款,但直至起诉时,被告未归还任何借款,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被告,但被告将原告拉黑,或是不接电话,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4000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关于被告预期违约等诉请和主张,本案原告胜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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